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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 2024-02-02 08:47 来源: 常熟市卫健委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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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印发了《常熟市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将于2024310日起施行。现对该《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是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配套生育支持措施,解决养不起难题的重要支持措施之一。2020年、2021年,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20233号)《苏州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21182号);2021年、2023年,常熟市政府办公室相继出台了《常熟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160号)、《常熟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规〔20232号)等文件精神,并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妇女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及苏州市、常熟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中。

《苏州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熟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都明确要求从优化土地规划政策、拓宽普惠供给渠道、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强化人才培养、开展示范建设、加强服务监管等六个方面,全力推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其中提到各级政府要加大托育服务的财税资金扶持力度,通过给予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安全补助、品牌奖励、示范性奖励,以及水电气及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来增添我市托育服务市场活力,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需求。20233月,苏州市卫健委、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苏卫健规字〔20232号),我委与财政局依据上级的文件精神,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财税资金扶持政策真正落地

截至202312月,我市共有托育机构67家,可提供托位5965个,每千常住人口拥有托位数3.51个。距离2025年的每千人托位数4.5个的目标任务,我市还有较大的差距。目前,全市托位使用率“潮汐现象”,春季略好,秋季资源闲置明显。自2020年至今,其中已备案托育机构45家、托位3375个,经省、苏州市认定的普惠机构23家,获评省示范托育园2家、苏州市示范性机构3家,实现“一乡镇一街道一普惠”全覆盖。

二、制定依据

1《关于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苏卫健规字〔20232号)

2《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21182号)

3《常熟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规〔2023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4个章节和1个附件

第一章节为总则

1.概述了本《实施细则》形成的主要依据及目的。主要依据为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20〕233号)、《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21〕182号),苏州市卫健委、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卫健规字20232号及《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60号)、《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常政办规〔20232号);目的是顺应国家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鼓励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2.明确适用范围及资金管理原则。适用于全市社会办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的管理。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不适用本细则。资金管理原则当符合国家、省、市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促进发展、绩效优先”

3.明确奖补资金的项目内容及资金来源。奖补资金包括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品牌奖励和示范奖励。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其中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品牌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示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4.明确了部门职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奖补资金项目的实地核查和资金的审核、公示、申报、使用情况检查等工作,纳入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5.明确了资金使用原则奖补资金优先用于改善办托条件、优化环境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也可用于开展公益服务、支付房屋租金、购买相关保险、人员薪资支出和能力提升培训等。

6.明确了申请机构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一是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依规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备案。

二是应当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参加年度质量评估和考核,按时填报机构年报。

三是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未列入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虐童等违法犯罪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及舆情。

四是应当确保备案承诺事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五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托育服务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一键式报警系统等,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设备及安保人员。并补充规定纳入本办法奖补范围的托育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幼托机构人、技防“以奖代补”补助政策。

7.明确了普惠托育服务的最高价格及调整频次。按照《关于做好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报备工作的通知》(苏卫健妇幼[2021]21号)文件精神,经卫健委与财政局研究并向苏州卫健委报备,暂定本市普惠托育服务认定标准为服务价格不高于2000元/月(指保育教育费,不含餐费、代办费等),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章节为奖补对象、标准及流程。

8.明确了建设补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流程和其他相关事项

补助对象自愿按《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见附件)提供托育服务且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的社会办托育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个托位不低于1万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即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3000元/托位标准。

申请流程每年申请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受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受理地点、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机构拟申请第一年建设补助资金的,可在正式运营且通过备案满6个月后,对照《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自愿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机构拟申请第二年、第三年建设补助资金的,提供上一年度结论为“合格”的质量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申请。已暂停运营的机构即刻暂停其补助资格,待恢复运营重新提交评估申请。

同时明确了申请建设补助的其他相关事项。一是明确建设补助的托位数按备案核定托位数确定,超出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部分不予补助。二是明确同一地址举办的托育机构,原则上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申请一次;因改扩建后机构有新增托位的,可在新增备案后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三是明确公建民营或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托育机构,不纳入建设补助范围。

9.明确了运营补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流程和其他相关事项

补助对象自愿按《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提供托育服务且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的社会办托育机构。

补助标准提供全日托服务的,按照托大班、混龄班平均300元/人/月,托小班平均500元/人/月,乳儿班平均800元/人/月给予运营补助;提供半日托服务的,按全日托不同班型平均标准的50%(即150元、250元、400元/人/月)给予运营补助。提供临时托、计时托服务的,待条件成熟后可给予适当补助。收托困境婴幼儿并按实际收费价格减免500元/人/月的,运营补助在原标准上增加500元/人/月。

运营补助申请流程参照建设补助的申请流程。同时规定机构拟申请运营补助的,可在申请第一年建设补助资金同时,或已获得建设补助资金且上一年度评估为“合格”,提交以下材料:收托婴幼儿花名册、监护人联系电话、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涉及困境婴幼儿的认定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自愿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明确了申请运营补助的其他相关事项。一是运营补助按照上一年度托育机构质量评估等次,在平均补助标准基础上总量控制,实行上下浮动管理。二是运营补助按实际收托人月数核准,且最高收托人数不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收托不足半月的当月不予补助。三是运营补助按自然月计算。机构在2023年5月31日前被苏州市卫健委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的,运营补助自2023年6月起计算;在2023年5月31日以后通过备案的,运营补助自被苏州市卫健委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的次月起计算。

10.明确了品牌奖励对象、标准及申请流程和其他相关事项

奖励对象同一控股投资主体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登记名称均含同一字号,均通过备案且上一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1家托育机构,或本市区域内满足“一照多址”的“1家示范性托育机构+N个托育服务点”,备案核定托位总数达到150个以上的,均通过备案且上一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

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品牌奖励申请流程由苏州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实施,于2025年底集中受理。同时明确机构拟申请品牌奖励的,提供托育机构营业执照、备案回执和上一年度质量评估结论等材料,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材料和现场初审后,向苏州市卫健委报送推荐材料。

同时明确品牌奖励涉及同一投资主体或同一托育机构,品牌奖励只享受一次。

11.明确了示范奖励对象、标准及申请流程

奖励对象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经评估后认为符合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相关标准的托育机构。

奖励标准对确定为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给予1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申请流程每年申请1次,由苏州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规定托育机构对照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相关标准,自评符合要求的,于每年8月15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材料和现场初审后,于每年9月15日前向苏州市卫健委择优报送推荐材料。

12.明确了对申请机构审查核实的负责、参与部门。明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发改、财政、教育、住建、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实地核查,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拟给予补助的托育机构公示名单。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品牌奖励机构的审查核实,由苏州市卫委组织实施。

13.明确了补助公示的网站及公示的时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拟给予补助的托育机构公示名单在澳门皇冠_bob游戏平台-体育*赌场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给予补助的托育机构名单。拟确定的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名单公示,由苏州市卫健委组织实施。

14.明确了资金拨付申请办法。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补助及奖励款项报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相应资金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章节为监督管理

15.明确卫健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应当及时了解托育机构法人登记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公布辖区内托育机构基本信息和服务价格,规范托育机构运行。

16.要求各托育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参加年度质量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机构有3个月整改期,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补助资。并明确年度质量评估标准由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另行制定。

17.明确申请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均应当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报备,明确各类财政性补助资金统一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18.明确了托育机构申请运营补助资金时应当提供的材料。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应据实提供收托婴幼儿花名册、收费票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审查核对。

19.明确了托育机构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处置办法。明确托育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并查实的,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终身取消补助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一是备案承诺事项不真实的;

二是虚报托位和收托婴幼儿数量,冒领有关补助资金的;

三是近两年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是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是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的;

六是恶意终止办托、抽逃资金或挪用办托经费的;

七是近两年内出现食品、消防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八是有严重侵犯婴幼儿合法权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0.明确了有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原则。明确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节为附则

21.细则涉及到的社会办托育机构、婴幼儿、困境婴幼儿等名词进行解释

明确细则所称社会办托育机构,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依规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托育机构。

明确细则所称婴幼儿,是指在本市居住的3岁以下婴幼儿。本细则所称困境婴幼儿,是由市民政部门依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江苏省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等文件审核确定。

22.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原财政保障渠道列支,工会经费可作补充。

23.明确了细则的解释单位。由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常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4.明确了细则施行的时间及有效期。20243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此外,附件中《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2023年版)是由苏州市卫健委拟定的。从机构设置、人员管理、保育照护、安全管理和运营管理五个维度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评价,共分为20个项目,63个评分点。《评估标准》合计100分,得分90分以上为合格,其中依法办托、机构安全和普惠价格作为一票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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